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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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日商旭燦納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人 吳采模 律師
林柏佑 律師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認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