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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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債權人 宋嫚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淑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淑貞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吳淑貞所有。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
請求原因事實請求支付剩餘35萬元本金以及10萬元利息不相符)㈢提出得請求利息新臺幣10萬元之依據為何?並陳報計算式。
㈣提出利息新臺幣10萬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