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7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幃喧陳俊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楊幃喧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三張支票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一人,而楊幃喧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楊幃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俊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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