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債權人 陳聰傑 債務人 楊佳楣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陳聰傑以債務人楊佳楣不法侵害債權人之名譽,聲請對債務人楊佳楣發支付命令,惟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不屬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