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歐陽秀美 被告 李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