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7.04.05│97.11.04│97.05.1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74號│5163號│3170、223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0號│97年度易字第1057號│98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1│98.01.23│98.03.1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0號│97年度易字第1057號│98年度上易字第2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1│98.01.23│98.03.11│││││││├─┴──────┼───────────┼───────────┼───────────┤││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596號│742號│10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02.1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944號││││││││├─┬──────┼───────────┼───────────┼───────────┤││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7│││││││││├─┼──────┼───────────┼───────────┼───────────┤││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17│││││││││├─┴──────┼───────────┼───────────┼───────────┤││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10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