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債權人 羅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傳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