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4840號債權人 李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顏美 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 高顏美只 之住居所地。
三、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台端主張與債務人間之借貸關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債務人高顏美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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