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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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庭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1134 號其他文書(104.06.10)【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 北小 字第 2164 號判決(104.12.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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