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竣宇具保人楊萬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萬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獲釋在案。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9號判刑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指定日期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迄未到案執行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考,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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