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進方雅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方雅香為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原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債務人方雅香為保證人,非連帶債務人)。
二、債務人張永進、方雅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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