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88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游豐維 被告 鄭曉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之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之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1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