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子晴 (原名: 潘金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申請日期為民國101年10月7日之申請書。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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