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威宇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第1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威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威宇因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為憑,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毀棄屍體等罪嫌重大,而被告所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將來判刑量刑可能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案發後除有毀棄屍體、湮滅案發現場證據之行為外,甚在本案案發後從醫院逃離,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故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1年2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又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1年4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1年6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8月5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毀棄屍體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被告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是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迄今仍屬存在;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審酌本案雖於111年7月1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但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又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1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