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曹喬菁 上訴人曹喬菁與被上訴人 曹劉淑美 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等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曹劉淑美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及可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得部分為據,而被上訴人曹劉淑美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其可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3,584元,且 曹金德 所遺現金扣除上開分配額後,再應按應繼分8分之1分割為其所有等語,而曹金德所遺現金為2,007,168元,扣除被上訴人曹劉淑美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100萬3,584元後,所餘100萬3,584元再按被上訴人曹劉淑美之應繼分8分之1分割為其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萬9,032元(即遺產分割可得部分12萬5,448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部分100萬3,584元=112萬9,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關於本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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