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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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債權人 許睿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佶駿 (原名: 吳癸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給付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16萬元,已將利息滾入原本,而該部分又另請求利息,有違民法第207條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4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並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