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吳忻紜 (原名: 吳佳雯 )
吳冠霖
吳佳惠
一、債務人吳冠霖、吳佳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子芳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冠霖、吳佳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子芳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931元。
㈡緣債務人吳忻紜(原名:吳佳雯)邀同案外人邱子芳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793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㈢經查,邱子芳已於民國110年7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吳冠霖、吳佳惠、吳忻紜(原名:吳佳雯)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吳冠霖、吳佳惠、吳忻紜(原名:吳佳雯)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邱子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吳忻紜(原名:吳佳雯)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07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931元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吳佳惠、吳冠霖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2.15%001新臺幣87,931元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吳佳惠、吳冠霖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2.275%001新臺幣87,931元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吳佳惠、吳冠霖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931元吳忻紜(原名:吳佳雯)、吳佳惠、吳冠霖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