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債權人 何添富 債權人 陳馨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福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93年2月1日起算,聲請狀原聲請自91年1月10日起算,顯非有據,應具狀更正(亦得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