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 陳禹辰 訴訟代理人 陳利輝 被告 黃進春
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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