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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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郭晉穠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