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溫國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政弘 、 田鎰菁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政弘、田鎰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田政弘、田鎰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萬6826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萬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