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許畯廷
許竣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