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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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755號聲請人 陳玲嶺 相對人 詹婉玲
王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10,1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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