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宗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映雪 原告 楊綉伴
洪映雪 洪桂香 洪碧姿 洪楊引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 黃吉照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8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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