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萬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所記載之「 歐萬德 」,均應更正為「歐萬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述誤繕之處,但不影響原判決之結果,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得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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