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0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丙○○乙○○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戊○○、丙○○、乙○○、甲○○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街○○巷○○號)於民國97年9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7年9月19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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