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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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90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杰毅指定辯護人郭博益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被告另案在監執行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