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賴芳美 被告 何星瑩
何星儒 陳信豊洪 李月霞 洪文堅 洪文杰 洪嘉伶 洪一峰 洪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250,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51
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85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7,0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850元×持分250/10000=827,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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