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賢 、被告 郭志華 、被告 郭建華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