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第1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晚間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2段508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自後撞擊同向前方準備左轉由告訴人張家瑜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背部擦挫傷及瘀傷等傷害,為警據報到場處理,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行為時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行為時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行為時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張家瑜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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