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王麗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