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14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61-GF0000000號、61-GF0000000號、61-GF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圓形黃燈」之行車管制號誌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圓形紅燈」之行車管制號誌係表示禁止車輛通行,並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5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交通部為促使駕駛人回歸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序,當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為闖紅燈之行為。若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等情,有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可參。復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員警(下稱原舉發機關)分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及第60條第1項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提出申訴,遂於99年8月6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罰鍰等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機車為伊所有,由伊及家人輪流騎乘,當天是其子 黃聖博 上班時間騎機車出去,時間在凌晨4點45分,經詢問他表示當天沒有闖紅燈,且其所戴都是全罩式安全帽,沒聽到警車鳴笛聲,只聽到急促的喇叭聲,以為是飆車族蓄意挑釁,怕被找碴一路不敢回頭探望,就照正常速限騎去上班,直到收到罰單,去監理站陳述查詢皆沒有違規照片證明違規事實,又罰單是開1分鐘闖3個紅綠燈,伊從頭到尾都沒有闖紅燈等語。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確有於上開違規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闖紅燈及不服稽查逃逸等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等情,業據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警員 保永強 於99年9月14日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問:臺中市警察局99年6月25日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GF0000000、GF0000000、GF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否是你舉發?)是。(問:舉發經過?)當天我跟同事 朱駿威 執行4時到6時的巡邏勤務,我們從環中路轉出來中港路就一直沿著中港路西往東方向,由郊區朝市區直行,巡邏到臺中港路2段跟 朝富 路口的時候,我們停紅綠燈,當時我們停在慢車道,路口只有我們一部巡邏車等紅綠燈沒有其他車輛,我是巡邏車駕駛,我先聽到機車排氣管改裝的聲音,聲音比較大,機車從我們巡邏車右後方到我們旁邊的時候,機車駕駛往我們車內的方向瞄了一下,就直接加速往前衝,當時還是紅燈,我看了之後也加速追上去,我當時是先把車大燈關掉,同事問我要不要開警示燈,我說先不要開,等我們看清楚車牌後再開,大燈關掉是為了不要讓機車騎士認為我們在追他,導致他繼續加速,我們只是要靠近他,下一個路口是中港河南路口,我們還沒有追上機車騎士,機車駕駛在這個路口又闖了第二個紅綠燈,繼續往中港路直行,到了中港路與 惠來 路口,該路口有自小客車及機車停紅綠燈,到了這個路口我們才跟上他,看清楚他的車牌號碼,這個路口機車騎士又闖了這個紅燈,之後我們就開警示燈,這個路口有多部汽車等紅綠燈,我們怕造成危險,機車非但沒有停,還繼續加速,下一個路口是中港、惠中路口,我在後面一直鳴喇叭及閃大燈,機車還是沒有停,這個路口機車衝出去的時候是紅燈,到路中央變綠燈,下一個路口是中港、文心路口,這個路口是明顯的綠燈,機車仍繼續通行,我們仍繼續鳴喇叭、閃大燈,下一個路口中港、 大墩 路口,機車仍直接闖紅燈,巡邏車過了這個路口之後,同事跟我說不要再追了,以免發生危險,我就放慢速度沒有追,到了中港、東興路口,機車繼續闖紅燈,且機車差點被壹台自小客車撞到,我們就返回派出所之後,依據剛才記下的車牌號碼查詢機車所有人,逕行舉發。(問:你當天看到的車牌就是281-BXM?)是。…(問:機車駕駛有無辦法在這麼短的時間闖了4個紅綠燈?)整個過程是2分鐘,不是1分鐘。(問:本件違規路徑是否有監視器?)沒有。但是快車道有,但是慢車道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第30頁),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99年8月31日以中分四交字第0990020453號函,及所附之路線圖1張、照片7張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9-24頁),而受處分人亦不否認其所有之上開機車,於前述時間,有行經該路段之事實,足證受處分人所有之前開重機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闖紅燈及不服稽查逃逸之違反上開規定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固堪認定。
(二)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依上開條文文義觀之,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此與一般受罰者依所違反條款之規定處罰尚無不同,尚難逕解為受處分人已生實體法上失權之效果。何況,交通違規態樣、原因繁多,「應歸責他人」之情形容非少見,情節亦有殊異,如均使生「失權」效果,實不盡公平。參以交通部78年1月16日交路字第00527號函示「逾越應到案日期,汽車所有人始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者,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於裁決機關為裁決前,裁決機關仍應受理當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有該函文附卷可參,顯亦未將該條解為係「失權效」之規定。則於聲明異議程序,法院自亦得因異議人所提事證,為實體上之調查,藉以判斷違規責任是否成立及其歸屬。職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所辯:案發當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係由其子黃聖博所騎乘一節,核與證人保永強於前揭訊問期日時證稱:(問:駕駛是男生、女生?)該駕駛壯壯的,應該是男生,安全帽是全罩式,印象中頭髮沒有露出來,穿著短袖T恤,深色長褲,排氣管有改裝,體格壯壯的,不像女生的體格,明顯是男生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30頁),可證案發當時該車之駕駛人為男性,則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發生之時,衡情顯非由受處分人所騎乘。受處分人僅為上開違規之重型機車所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地並無騎乘機車行為,自非上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受罰主體,依法即不得遽予裁罰。
(四)至受處分人雖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然依上開說明,原處分機關於裁決前,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詎原處分機關未能深究,即逕以受處分人為裁罰對象而為上開處分,尚非允洽。
(五)綜上所述,本件違規既經認定當時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非其騎乘,而係由其子黃聖博所駕駛,本案實難認受處分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為本件交通違規應受歸責之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罰鍰,尚與未合。是以,受處分人以其並無違規聲明異議,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各原處分,並為受處分人均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原舉發單號│繫屬案號│裁罰主文│││││││││(新臺幣)│├──┼─────┼──────┼────┼──────┼──────┼─────┼────┤│1│裁監稽違字│99年6月25日│臺中市西│闖紅燈(西往│中市警交字第│99年度交聲│1,800元│││第裁61-GF0│4時45分│屯區中港│東)│GF0000000號│字第3141號││││187815號││路、朝富│││││││││路口│││││├──┼─────┼──────┼────┼──────┼──────┼─────┼────┤│2│裁監稽違字│99年6月25日│臺中市西│闖紅燈(西往│中市警交字第│99年度交聲│1,800元│││第裁61-GF0│4時45分│屯區中港│東)│GF0000000號│字第3142號││││187816號││路、惠來│││││││││路口│││││├──┼─────┼──────┼────┼──────┼──────┼─────┼────┤│3│裁監稽違字│99年6月25日│臺中市西│闖紅燈(西往│中市警交字第│99年度交聲│1,800元│││第裁61-GF0│4時46分│屯區中港│東)│GF0000000號│字第3143號││││187817號││路、大墩│││││││││路口│││││├──┼─────┼──────┼────┼──────┼──────┼─────┼────┤│4│裁監稽違字│99年6月25日│臺中市西│1.闖紅燈(西│中市警交字第│99年度交聲│4,800元│││第裁61-GF0│4時46分│屯區中港│往東)│GF0000000號│字第3144號││││187818號││路、東興│2.不服稽查取││││││││路口│締且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