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江余娥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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