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債權人徐信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賢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表明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債權人徐信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賢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表明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