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78號原告 王薏听被洪昱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郭珅禓陳威余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渠等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