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鈺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鈺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鈺琴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07年1月8日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並於107年1月25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