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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