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佳君

債務人 丁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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