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麗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被告 楊尚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第8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梁淑美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