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麗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被告 楊尚坤

張超

朱世祐

謝政廷

龐皓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第8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梁淑美

法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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