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孟筑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土地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似為「水柳坡小段」之誤寫,請確認原告所列地號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鍾孟筑、 鍾孟鈞 、鍾孟鈞、 鍾祁祐鍾祁恩鍾孟潔胡憲政胡憲治胡憲志羅沛涵羅若蓁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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