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景仁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鄭景仁之繼承系統表。
㈡補正債務人鄭景仁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聲請?㈢補正債務人鄭景仁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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