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黃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