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士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之曾士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林逸康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