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君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君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