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字第17號聲請人 蔡福慶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