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 李榮章 自訴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被告 葉進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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