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366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劉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邊思平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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