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毓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3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6556元蘇毓淳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110582元蘇毓淳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6556元蘇毓淳自民國9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10582元蘇毓淳自民國9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7655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相對人於94年12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8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2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058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1:帳務資料。證2:信貸契據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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