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3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麗婈非訟代理人 翁玉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姿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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