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潘金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金峯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2年5月13日起至107年5月1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62%)加碼年息1.38%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潘金峯應於每月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基於借貸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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